天津市高等教育学会
高校档案工作委员会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天津市高等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全称为天津市高等教育学会高校档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天津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接受天津市教委业务指导,遵守天津高等教育学会的章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和落实国家 “科教兴国”的战略,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积极推动和开展会员单位档案工作和档案学术研究,不断总结新鲜经验,探索档案工作规律,促进会员单位档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及我市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档案工作和档案学术研究、交流活动,推进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和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三)组织开展有关档案工作的调查研究、业务考察、工作培训、评估、检查、社会宣传、升级达标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组织编印天津《高校档案信息》、论文集和有关研究资料,推介国内外档案学和档案工作研究动态与成果;
(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国内外档案学会(协会)之间的联系,组织开展国内外民间档案学术(工作)交流;建立会员单位之间的工作交流研讨制度和运行机制;
(七)鼓励档案工作者的学术研究和创造性工作。组织评选表彰会员单位的优秀档案学术研究论文、优秀编研成果、优秀档案工作人员;
(八)接受市教委委托交办的工作,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职能和社团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是指位于本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中的档案工作机构和市局级教育事业单位中的档案工作机构。
第六条 本会会员入会条件、权利、义务:
(一) 凡拥护本条例,有加入本会意愿,在天津辖区内依法成立的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和市局级教育事业单位中的档案工作机构均可加入本会;
(二) 本会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评比及各种业务活动权;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退会自由权。
(三) 本会会员均应遵守本条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按规定担任秘书长单位并如期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入会要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退会备案表。经理事会同意备案后即可退会。会员如果一年内拒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同时,由本会理事会通报给该会员所在单位的法人、本会会员单位以及市教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其审议通过的理事会两级组织形式。本会原则上二年换届一次。本会各团体会员各推荐代表 1人,(市教委代表视工作需要确定名额)组成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即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本会条例及其修订;
(二)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业务范围内的重大事宜并实施表彰奖励活动;
(四)审议通过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五)决定终止有关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新一届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由上届秘书长推荐提名,经商上届理事中 1/2以上理事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商定新一届名誉会长以及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二)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会日常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订本会条例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以及理事的增补事宜;
(五)委托秘书长向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七)筹备本会的换届事宜。
第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可连任;秘书长单位按照所规定的次序轮流担任。秘书长原则上任期 2年。会长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会议并检查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开展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全面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处理、决定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实施年度计划,掌管日常财务工作。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即秘书长办公室设在秘书长单位,秘书长即为该办公室主任,下设工作秘书(专或兼职)若干人。名誉会长应邀参加本会的重大活动或代表本会出席重大的礼仪性活动。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是征收团体会费;本会也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和行政拨款以及秘书长所在单位的鼓励支持性补贴。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由秘书长所在单位协助管理,由秘书长统一支配。按理事会审定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遵守财务法纪,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条例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O O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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